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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院2011年第三季度职业道德学习计划及资料

发布于:2011年11月18日  

   徐州市口腔医院2011年第三季度职业道德教育学习计划   

 

     

     

学 习 形 式

2011

7-9

1、再次组织学习卫生部《医德规范》

 

 

 

2、再次组织学习卫生部行业纪律八不准八项服务承诺

 

 

 

3、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关于转发新疆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赖晓军、杨建刚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的通报》(驻卫纪发[2011]10号)

 

通过学习,进一步规范全院医务人员的思想道德行为,提高医德修养,锻炼医德意志,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

 

 

要求全院职工要严肃行业纪律,坚决纠正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乱收费、开大处方、乱用药、乱检查等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践诺诚信,树立医院良好的形象。

 

 

要求各个科室要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切实增强全院干部职工的纪律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严禁统方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案例学习,深刻汲取教训,以此为戒,警钟长鸣。

 

各科室认真组织学习。(请各科室做好学习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及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制定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

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第三条              医德规范如下: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

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四条   为使本规范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坚持进行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进行医德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   各医疗单位都必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单位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第六条              医德教育应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

效,长期坚持不懈。要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未经上岗前培训不得上岗。

第七条              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

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或者随时进行考核,并建立医德考核档案。

第八条              医德考核与评价方法可分为自我评价、社会评价、

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特别要注意社会评价,经常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对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提薪、晋

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首要条件。

第十条              实行奖优罚劣。对严格遵守医德规范、医德高尚的

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认真遵守医德规范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医德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应分别情况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院、诊所的医务人

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科室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也要参照本规范的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各医疗单位可遵照本规范精神和要求,制定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及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卫生部八不准
  一、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二、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三、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
红包、物品和宴请;
  四、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七、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八、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卫生部提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向社会作出以下八项郑重承诺:

1、拒绝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对患者馈赠的钱物当时难以拒绝的,于24小时内上交本单位指定部门。

2、拒绝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发现企业或推销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立即通报有关部门。

3、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或介绍他人购买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拒绝收取回扣或提成。

4、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医学检查等,拒绝收取开单提成。

5、根据患者病情,规范开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

6、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训斥、刁难病人。

7、执行医务公开、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8、执行患者住院“一日清单制”,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关于赖晓军、杨建刚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

新卫党发〔20111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

2010年,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工程部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了审理。鉴于该案件是我区第一起利用“统方”收受贿赂的案件,为强化教育,引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重视并引以为戒,经卫生厅党组研究决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案情

赖晓军,原系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工程部计算机网络工程师。经查,赖晓军在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工程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医院禁止泄漏的医生使用药品数量的统计信息(即统方数据),分别提供给北京京都医药有限公司泰德新抗生素注射液医药销售代表易某和贵州益佰药业有限公司艾迪注射液医药销售代表刘某,为医药公司牟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人民币16000元和32000元。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赖晓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0〕新刑初字第387号)。

杨建刚,原系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工程部计算机室科员。经查,杨建刚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医院禁止泄漏的医生使用药品数量的统计信息(即统方数据),提供给北京红太阳医药有限公司阿奇霉素医药销售代表庄某,并非法收受人民币8000元。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杨建刚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0〕新刑初字第442号)。

赖晓军、杨建刚身为医院涉密部门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条规,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为请托人牟取利益,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坏,受到国法严惩完全是咎由自取。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一定要从赖晓军、杨建刚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以此为戒,警钟长鸣。

二、几点要求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各级医院要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医务人员开展内容不同的廉洁从业教育。要结合卫生行业特点,深入开展宗旨意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要深入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切实增强广大医务人员的纪律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二)加强对“统方”的管理

各级医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163号)精神,尽快建立健全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对医院各个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医院信息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对医院信息系统中有关药品、高值耗材使用等信息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医院其他部门或人员因工作需要了解用药和高值耗材用量的,应严格按照程序审批、查询。

(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医院要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院信息管理,不断推动临床合理用药,逐步建立医院合理用药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院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对医院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各级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