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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考核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于:2008年9月24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院务公开工作,增强我院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违反院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徐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和《徐州市卫生局政务公开考核与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科室的院务公开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条  院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院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院务公开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各科室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成绩、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标准和等次

第五条  院务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我院院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方案制定、工作部署、方法措施以及配套制度建设、具体实施、检查监督等情况。

(二)院务公开的宣传:我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情况,院务公开工作信息和经验在国家、省、市刊物的投稿情况,院务公开工作简报情况。

(三)院务公开的内容:根据《徐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程序性以及《徐州市口腔医院院务公开目录》的公开度。

(四)院务公开的形式:院务公开场所、网站建设情况,院务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院务公开的实效:市口腔医院落实“长期公开政策性内容、逐段公开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经常性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工作”的情况,院务承诺兑现情况,群众对院务公开的满意率、投诉率,因院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严重事故、失误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市口腔医院落实院务公开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  院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完整、明确具体;公开形式规范、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院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院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院务公开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我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负责对全院各科室院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通知(方案),经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提前10日通知被考核科室;

(二)被考核科室接到考核通知(方案)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组采取实地检查、抽样核查、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作出考核评价结论,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意见及结果应当通知被考核科室。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纳入医院对各科室的综合位次考评体系。

第十二条  凡在院务公开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格次,并且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医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院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科室,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科室和负责人评先、评模资格。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院院务公开工作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我院的工会投诉。工会接受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四条  在院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院按照各自的职能和管理权限,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科室院务公开目录或不按规定上报备案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职责,或者对管理相对人要求提供院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提供院务信息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调整、更新公开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院务信息,公开的院务信息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或者未经相关第三方同意公开院务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院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七)拒绝、阻挠依法对院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经监察机关督促纠正拒不改正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院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或者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院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权益造成损害的,对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隐匿或者提供虚假院务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